教师的“戒尺”举还是不举,不仅需要法律赋权,更需要家长的配合
相对于社会上各种职业来说,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工作的对象是正在成长中的孩子,因此,教师不仅要业务精湛,更要品行高尚。一名教师如果师德不过硬,业务再好也没有做教师的资格,为人师表是教师的第一要要义。但是,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并不代表教师对学生要求不严格,俗话说,“严师出高徒”,好教师对学生都会严格要求,如何严格要求?就是该赏则赏,该罚则罚。
学记有云:“大学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夏,山榎。楚,荆条。这里就是指当学生犯错时用于罚学生的木条。可见,古人教育也是有惩罚的。世界上不少国家也都把教育惩戒写入法律之中。这是因为,虽然就“人性最深刻的本质”来说,人是希望赞美的,童话大王郑渊洁也说过:“鼓励可以把白痴变成天才”,你若想教育好孩子就“要把孩子往死里夸”。但这只是说,赏识是教育要选的、主要的、重要的方法,但并不是说教育就完全抛弃了批评和惩罚。
孩子毕竟是孩子,成长中的他们不可能没有缺点,不可能不犯错误,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错就是孩子们的天性”。因此,在对孩子的教育中,批评和惩罚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夸奖,甚至对孩子的错误也大加赞赏,那只能害了孩子,使他们变得弱不禁风,难以通过挫折的考验,一旦遇到风吹浪打,便会折戟沉沙。
心理学、教育学理论告诉我们,学生犯错是正常的,犯了错受到应有的惩戒也是正常的,惩戒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因此,当学生犯错时,给予一定的惩戒是必须的。这也就意味着,对教师来说,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识方圆,懂规矩”,知晓集体规则,遵守社会规范,懂得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为此6月23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当然,惩戒(或是惩罚)不是体罚。要让学生“知错”,其惩戒或惩罚就要让学生在心理上或是身体上有一定的“感觉”,比如罚站,如果说罚站20分钟就当算是惩戒,那么罚站一天则就有点过;用戒尺轻打了几下手掌或臀部,让学生产生疼痛感,打完之后,有些红晕,就当算是惩戒,而若是打紫了,打破了,打伤了就是体罚了。
哪个家长不爱孩子?护犊之情,人皆有之。家长见到自己的孩子被打,心情当然激动,情绪当然难以平复,但是,在对待孩子受惩戒或受惩罚这件事上,家长要保持高度的理智和冷静,不能一见孩子受委屈心就疼的不得了,不分青红皂白,就对教师进行追责,一定要分清孩子是受了惩戒还是受到了体罚。也不要以为教师惩罚了孩子,自己“占理”,就对教师苦苦相逼,就像近日五莲教师用课本打学生案例一样,非打了人家的饭碗不可,让人家“臭名于天下”而后快,如此“得理不饶人”,确实“出了口气”,情绪得以平复,但以后呢?对自己的孩子又有什么好处,又有何影响呢?不得而知,难以想象……
孩子成长需要“戒尺陪伴”,家长明白,教师明白,教育主管部门也明白,全社会都明白,但是教师的“戒尺”举还是不举,并不是只要法律“赋权”就可解决,更需要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
作者,李玉柱,中学高级教师,中国教育新闻网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山东省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委员会委员。 此为平湖一柱公众号原创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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