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章程
关于高校招生章程,教育部在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
“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2)、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①、制定招生章程,并在录取前对社会公布;②、按照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录取,在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对社会的承诺,不得提出招生章程以外的要求;③、网上录取院校端的网络建设、维护和安全工作,负责学校招生现场的秩序维护、保卫工作;④、按规定时间下载、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拟定预录取考生及专业、预退档考生及退档理由,并在规定时间提交省招办;⑤、对省招办提交的有异议的退档考生进行复议;⑥、完成在鄂招生计划;⑦、负责解释考生询问及遗留问题的处理;⑧、安排专人负责来信来访、咨询接待、纪检监察工作。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历史录取资料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高考志愿填报获得成功,广大考生及家长要尽
可能的了解大量的招生信息并搜集大量的招生资料,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在所有的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中,有关报考学校和专业的大量资讯,及其相关专业的主修课程、培养目标与就业方向等是必须了解与掌握的。
在所有的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中,历史录取资料,尤其是考生心仪学校的历史录取资料,无疑是最直接、最重要、最具有价值的资料;也可以说是高考志愿填报必不可少的资料。
(1)、近3~5年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科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当然,这并非针对考后据分填报志愿的15省、自治区而言,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都有作用。但当年的各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科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就只对考后据分填报志愿的15省、自治区的考生有较大的作用了。
(2)近几年心仪高校的录取分。了解考生心仪学校在当地的录取批次,尤其是尽可能了解与掌握考生心仪学校在近3~5年来招生录取的情况,即学校录取分数线,分专业的招生人数计划、收费标准、相关专业的录取最低分、zui高分、平均分等其它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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