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办学校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须向社会公示:今年9月1日起开始
众所周知,全国中小学将在今年9月1日开始启用全新统编教材,而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大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初秋九月,一批民生新规正式落地施行。那么,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带考生和家长了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须向社会公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决定明确,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根据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鼓励把学业创业更好结合
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月开始施行。规定提出,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
根据规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建立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规定学生可以多种方式学习,包括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对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明确了学生学分积累和认可制度;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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