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84号)要求,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并已报教育部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两项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省共同推进两项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加强培训。各地要切实做好校长、教师及教育行政、教研等有关部门人员的系统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提升实施考试、评价改革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三、加强保障。各地要切实关注两项制度实施对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建设等提出的新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经费和队伍保障,满足考试评价改革和教学改革需求。
四、加强领导。各地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教学研究、教师培训、考试招生部门以及教育督导机构协调配合,强化市、县(区)和学校的整体联动,建立强有力的改革推进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试点,稳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实。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沟通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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