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志愿填报做得更稳妥
一般情况下,对传统高考的理解就是文、理分科,而新高考不分文、理。其实这样概括是不全面的:对“3+3”模式而言,只能说是不再简单分成文科、理科,而是分得更细;对“3+1+2”模式而言,首先是分成历史学科类和物理学科类,而后在物理、历史学科类下又进行细分。
平行志愿投档其本质就是考生间选择权大小的相互比较问题,传统高考的文、理科考生只能在各自选科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由于在新高考中有更细化的选科要求,所以高考分数(位次)和选科要求共同决定了考生选择权大小的问题,这一点在理论上就变得更加突出。
我们先不考虑选科要求对选择权的影响,我们先说一说考生的选择权。
如果一个考生在所在省排第一名,那么他就有权选择他可以选择的所有招生院校、专业,当然他只能被一个招生专业录取,第二名考生只能在第一名选择完成后进行选择,这就是选择权问题。每年公布的一分一段表所体现的就是考生选择权大小的排序。
每个考生所做出的选择都是由招生专业在考生心目中的位置(价值)的高低所决定的,wei/yi的前提是只能在选择权高于自己的考生做出选择后才能进行选择。招生专业在每个考生心目中都存在一个位置高低的排序,招生专业(院校)在全体考生心目中的排序就是由专业(院校)的录取分数所决定。
两个考生间一定存在选择权大小问题,但能否就读于同一个专业又取决于这个专业的招生人数。
我们可以看出,高考志愿填报有三个需要考虑的因素:考生的选择权(位次)、招生专业(院校)的排序(在不同考生间存在差异,这里先不考虑)、专业的招生人数。
考生位次是考生按分数排序后对考生人数进行累加的结果,同理我们可以给出一个按招生专业排序对招生人数进行累加的定义——招生位次。
根据历年的录取数据,我们可以根据招生专业(院校)的录取分数换算成录取位次。
对高考志愿填报而言,从逻辑上来说就是通过对考生位次、招生位次、历年录取位次的分析,对招生专业(院校)可能的新的录取位次的判断,其实质就是对招生位次和录取位次关系的判断,这个判断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最核心的的就是之前我们选择忽略的招生专业(院校)在不同考生心目中的位置应该是不尽相同的,新高考又增加了一个选科要求不同这一变量,这一变量会导致我们在分析排在某一考生之前的考生人数及去向时出现困难。
关于招生位次与录取位次的关系,有人说不重要,其理由是每年的招生计划大体相同。我们以天津财经大学招生计划为例:如图,我们可以看出招生专业的设置和招生人数都有变化。我们对辽宁的招生计划做过统计,招生专业招生人数≤2人的,理科本科约8000人,约占10%,文科本科约4000人,约占20%。
举个例子:如果默认北大排第一、清华排第二,如果各招10人,则北大录取位次是10,清华录取位次是20;如果各招20人,则,北大录取位次是20,清华录取位次是40,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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