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451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学东路2号;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慈善性质)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办单位: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绩效督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审核考生报名材料,协助组织面试和录取工作,复核学生入学资格,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高考录取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广东省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计划,以省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学院高考录取在广东省,学院招生录取批次分为:提前第三批专科、高职类“3+证书”、第三批专科录取批次(以下称“普高类”招生)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普通高考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高考录取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广东省,除学前教育专业外采取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即在高考的基础上,由学院视考生的高考成绩,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中职阶段取得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等按照6:3:1的比例予以综合评价);学前教育专业录取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在其他省采取学院面试合格,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为慈善性质的学校,通过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达到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广东省“3+证书”类考生须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3+证书”录取最低分数线;除学前教育专业外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通过学院资格审查;按照1:1.5的比例人数确定面试名单;学前教育专业考生不参加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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