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育学院2017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教育学院,院校代码:50870。
第三条 学校为自治区直属公办成人本科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
第四条 学校位于南宁市市中心,北校区在南宁市建政路37号,南校区在南宁市东葛路26号,两校区中间相隔东葛路。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实施“阳光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报考名单择优录取。对所有投档考生,参照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专业招生数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已录满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艺术类专业,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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