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2017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艺术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广西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0607。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南湖校区);广西南宁市罗文大道8号(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62-1号(西校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21号(桂林校区)。
第二条 学校性质:广西艺术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办于1938年,是国家文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是全国七所艺术类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之一,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是获得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优秀等级高校,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具有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和专科(高职)培养层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证书种类:硕士研究生颁发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本科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高职)颁发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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