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SiChuanFine Arts Institute,国家标准代码:10655)建校于1940年,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的学科、专业齐全的综合性美术学院,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现占地约1105亩,校舍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精良。
第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我校各项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四川美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四川美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四川美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以及实际办学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由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以招生简章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艺术水平考试
第十条 根据地缘结构和生源分布,我校在全国各地设立艺术水平考试考点,考生就近报考。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史论、美术学、艺术设计学、建筑学、艺术教育、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我校艺术水平考试,在2017年高考后志愿填报我校即可(不仅限于艺术生),具体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报考第十一条所列之外的其他专业的考生,须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的规定参加其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并合格,同时还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水平考试。
艺术水平考试分造型类、设计类和书法学,可兼报并分别参加各类别专业考试。造型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命题人物组合三科,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书法考试科目为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三科,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三条 全国各考点试卷均集中在我校实行封闭式评卷,学校纪委将现场监督评分全过程,以保证评卷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卷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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