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英华职业学院2017年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和高校实施“阳光工程”招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的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英华职业学院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条 院校层次、性质、概况
学校全称: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2708
学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福州英华职业学院(邮编350018)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学校概况: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坐落于美丽的东南沿海开放城市---福建省会福州,学院环境优美、交通便捷,位于仓山区城门镇,紧靠福州市福峡路,毗邻火车南站。学院的前身是1881年清末创办的“英华书院”。“英华书院”开启了福建省现代教育的先河。136年的办学历程,为学院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与校友资源。学院采用校友无偿捐资办学助学模式,2010年通过教育部评估,并列入福建省非营利公益性高校改革试点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的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监督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六条 招生计划主要面向全省或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相关专业领域,培养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学院2017年高职高专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招生性别比例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但学院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八条 报考学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请参照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国家及各省高考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院在各生源省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填报学院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生源省艺术类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为准。艺术类美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 我院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4000元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为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成若干等次,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
第十六条 为体现非营利公益性民办高职性质,进一步优化我院新生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学院设立新生高分入学奖励金,对进入我院的高分新生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福州英华校友会设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爱心助学基金,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家庭贫困,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八条 学院的学费和住宿费: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经济类和语言文化类学费每学年8000元。建筑类、计算机类学费每学年8500元。住宿费每学年800元。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学生可自愿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参考价,每年60元)。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录取的学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享受国家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相应待遇。颁发毕业证书学院名称: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第七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或来电咨询我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学院网址:http://fzacc.com ;
招生热线:0591-88029322 (兼传真)
招生投诉电话:0591-83576911。
QQ 咨 询: 1276399173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3月28日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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