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创建于2001年,是由江西中医药大学与江中集团联合申办,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是江西省13所独立学院中wei/yi一所医药类本科院校。2015年,学院凭借着鲜明的办学特色及扎实的办学实力,被列为江西省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十所试点院校之一。
第三条 学院位于素有“南昌后花园”和“小庐山”之美誉的江西省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校园占地面积470.41亩,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良,建有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教学实验大楼,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完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成立监察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统招计划,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学院分省分专业计划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学院根据近三年各省市的生源报考情况及就业情况酌情安排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当年招生具体情况,经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学院有权调整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在江西省招生代码为8311,2017年招收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制药工程、护理学、市场营销、保险学十二个本科专业。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关于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在远程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市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学院根据生源情况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商定具体调档比例,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档。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若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仍然相同,再依次根据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当考生填报志愿无法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至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学院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要求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浙江省、上海市考生专业限选科目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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