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学院结合高职教育的实际情况,在规范招生和保证招生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校校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沙阳路18号。
第六条 基本情况: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高职)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招生组织机构构成及职责
1、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计划,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2、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学院招生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精神,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请参考年度招生简章。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2、学院录取批次及投档比例以各省(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
3、学院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对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4、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学院按照其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5、对符合招生政策加分的考生,学院依照各省(市)招生政策执行。
6、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艺术类考生学院承认各省(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7、外语考试语种要求: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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