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首都体育学院。
(二)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
(三)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四)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五)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首都体育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负责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监察处及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学校各部门(单位)接受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首都体育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首都体育学院本科招生考试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专业
(一)新闻学(含体育新闻方向、冰雪运动方向)专业,授予文学学位;
(二)体育经济与管理(含冰雪运动方向)专业,授予管理学学位;
(三)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方向)专业,授予管理学学位;
(四)运动康复(含冰雪运动方向)专业,授予理学学位;
(五)运动人体科学(健康管理方向)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六)体育教育(师范,含冰雪运动方向)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含冰雪运动方向)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八)休闲体育(含冰雪运动方向)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九)舞蹈表演专业,授予艺术学学位;
(十)运动训练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十一)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授予教育学学位。
第九条 招生计划
首都体育学院2017年本科计划招生720人,各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在上级核定的招生计划数中预留不超过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等情况。
第四章 招生考试办法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首都体育学院为北京市提前批次录取院校。京外省(区、市)统招考生填报首都体育学院志愿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应本科批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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