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自主招生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素质教育要求,积极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以高考分数为wei/yi选才标准的高考招生制度,在高校招生录取标准中降低高考成绩的相关度,更好地行使高校招生自主权,加速实现我校建设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的世界知名大学这一办学目标,选拔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特殊才能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特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机构
1、成立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纪检委书记、纪监委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加对申请者的考核。
2、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产生,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相关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组成(委员名单另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学者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考核并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理工科类、艺术等学科门类进行分组。
三、招生标准与范围
根据我校的办学特色和学科实力,主要招收在人文社会科学、理科基础学科、科技发明创造及艺术等方面有特殊才能的考生,具体要求是:
1、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或者同时获得两科以上省级赛区二等奖者;
2、具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在科技发明创造方面有优异成绩者;
3、具有文学、语言文化方面的特殊才能,并在全国竞赛(“新概念”作文大赛和创新英语作文大赛)中获奖者;
4、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冬令营被我校认定签署协议的;
5、具有其他特殊才能及突出成绩者。
招生规模控制在每年招生总计划数的5%以内。生源地区面向全国部分国家级示范高中,考核地点在北京师范大学。学校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安排此类学生进入相关专业,并加强个性化培养。
四、招生程序
1、推荐
申请入学者应由所在中学推荐,也可以在获得所在中学同意的前提下自荐,或由某方面权威专家、学者、全国性中学生竞赛组织委员会及学术研究机构推荐。
2、资格审查
由我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标准审查申请人的入学资格。
3、考核
由专家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具有的特长类型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能力倾向测试和专业特长测试,考核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
4、公示
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我校考核认定名单上网公布,并通知其所在中学和省级招办公示。
5、高考录取
经学校考核认定的考生需在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必须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第一批本科录取分数线。在录取开始前由我校统一向省一级招办提出录取申请,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五、自我约束机制
1、自主招生改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创新,须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严格“依法治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有关中学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组织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该校的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
3、全部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方案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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