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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立法,这些国家怎么做

发布于:百学网 2021-01-05

教育惩戒立法,这些国家怎么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初探教育惩戒问题的法律依据,对打破教师教育惩戒问题的冰点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教育惩戒问题,国外已经有了相对悠久的研究历史,尤其是一些美欧国家。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明确教育惩戒制度,并且有部分国家已经出台并实施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

  以下为欧美、亚洲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教育制度做介绍。

  英国

  从禁止到回归,强调惩戒的适度性,

  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英国的教育惩戒制度有悠久的历史,教师教育惩戒权经历了被禁止到回归的阶段,现确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

  2006年,英国政府颁布实施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使用范围,该法案要求每所学校必须单独制订关于教育惩戒的执行方案,并将其公布,确保每一个相关人员都能了解具体的内容,包括惩戒前调查、惩戒中裁定以及惩戒后申诉等。

  2014年英国教育局出台了《学校中的行为和纪律: 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该建议明确了教师和助教等教职人员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并把惩戒的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对学生侵害他人、自残、损坏财物的行为,教师有权使用合理的惩戒手段予以责罚。但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合法权益,把握惩戒的“度”,惩戒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教育。

  在英国的教育实践中,政府和学校都分别颁布或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或处分条例,详细规定了教师惩戒学生的具体方式。惩戒方式种类多,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状况从多种惩戒方式中选择一种,教师也可以根据受罚学生的性别、年龄、身体或心理状况等灵活调整惩戒方式。

  此外,英国还注重受惩戒学生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让学生的权利得到保障,在教育惩戒中实现公平公正。

  美国

  立法完备详细,重视惩戒程序正当,

  引导为主惩戒为辅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规定,美国各州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能因地制宜来制定所管辖区内学校教育惩戒的制度。

  例如,美国纽约州、华盛顿州、加利福尼亚州等 21 个州均制定了相关政策允许教师按章程规定合法合理惩戒学生,其中新罕布什尔州与缅因州明确指出,为了实现教育目的的合理体罚是被允许的,而其他各州则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虽然各州对教育政策的制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概括来说,美国对违纪或违法学生惩戒方式主要有五种:开除、停学(分长期停学和短期停学))、惩戒性转学、学业制裁、体罚。另外教师可以作出的惩戒还有在课堂上在第三人(如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针对短暂违纪或实施不良行为学生的劝告、训斥、以及保证学生在安全环境之下的课后留校、逐出课堂、劳动作业等。

  美国学校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格外注重惩戒的正当程序。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在制定各类法案时就重视程序设置,要求教师的惩戒行为必须符合既定的法律程序,法院在判决教师惩戒的案件时,也会审查教师惩戒学生是否符合程序,并将此作为判断学生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的重要因素。例如,在对学生实施惩戒前,实施主体应给学生自我辩护的机会,并通知家长,要求家长为学生接受惩罚签字确认,以此减少因误会产生的错误惩戒及纠纷等。这些程序都能有效规避教师滥用惩戒权利等问题。

  此外,美国的教育惩戒遵循“零容忍”政策的原则,一旦学生有失范行为,绝不姑息、严格管理、及时惩罚。但是,由于“零容忍”政策过于严厉遭到了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的反对。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6月,美国州政府委员会司法研究中心发布了《学校惩戒共识报告》,其目的是促使学生管理从过分依赖惩戒转向积极的预防和引导学生,尽最大可能让学生留在学校、远离青少年司法系统。优化师生关系,减少危机行为,确立了“引导为主、惩戒为辅”的立场。

  从前文可以看出,美国惩戒制度中贯穿了职务、比例、正当程序、平等等原则,以法治为基础构建教育惩戒制度,行为的内容和尺度有稳定的法律原则作为支撑,有利于平衡教育惩戒中教师与学生的冲突。

  德国

  引入比例原则,明确区分惩戒手段

  德国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引入教育惩戒之中,在教育惩戒中遵循比例原则。其核心价值在于要求学校及其教师在实施惩戒行为时采取对学生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达到既维护教育秩序又保护受惩戒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论实施主体采取何种措施,其最终目的都不得逾越学校教育的本质。

  德国将教育惩戒手段区分为教育性措施和维持秩序措施两种。教育性惩戒措施如斥责、取消学生参与近期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资格等,可由教师独立判断并做出惩戒;维持秩序类惩戒目的在于维护学校教育公共秩序,保障学校其他学生合法权益,如书面警告、短期停学、转校、退学、开除等,此种惩戒措施的做出必须是针对学生情节严重的失范行为,并且有相应的程序和依据,便于操作。由于教育性措施对学生基本权利没有影响,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而维持秩序措施可能触及对学生的基本权利的影响,因此只有在教育性措施行使无效后才能采用,仅作为教育中的辅助性手段。

  在体罚方面,德国明确否定了教师和学校的体罚权,只允许亲权者( 如父母等其他近亲属) 在恰当范围内可对作为学生的子女通过体罚进行教育。上述措施都是学校力图将学生的权益损害降到最低的体现,是对比例原则的贯彻落实。

  日本

  惩戒方式明确,清晰明确“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以人为本

  日本教育惩戒拥有较为久远的法律渊源。日本法律制度兼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共同特征,该国法律体系下教育惩戒制度,既来源于《学校教育法》等成文法的明文规定,亦出自于来各级法院有关教育惩戒的具体司法判例。

  综合来看,教育惩戒方式和手段取决于多重因素。一是不同学龄阶段的教育惩戒方式存在差异,例如,出于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法律禁止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至初中)学龄的学生施加停学的处罚;二是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教育惩戒权限,例如地方教育咨询委员会、校长、教师拥有不同的相应的教育惩戒手段使用权限;三是法律既给出了教师惩戒学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可定性或定量标准,又赋予教师以自由裁量权选择合适性质、程度的具体惩戒方式。

  综合日本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日本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和“执法”普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以学生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禁止体罚原则、学校自主原则。

  日本法律确定了教师享有惩戒权,并禁止了体罚行为。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根据教育需要, 校长和教师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此条是日本教育法律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原则性规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扇耳光、打脑袋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则属于体罚。

  日本明确规定不允许对学生进行体罚,并明确区分合理惩戒和恶意体罚。在实施惩戒前和惩戒过程中,除对环境和措施有明确要求外,告知违纪学生可以申请其保护人现场监管,为保护学生自尊,所申请的保护人不限于监护人,其他教师、律师、舍监、福利设施长等学生认为可信任的人都能作为保护人作见证,并可及时阻止恶意体罚;法律法规中还详细列举了 6 种属于体罚的情形如禁止上厕所、吃午饭等,教师阻止校园暴力或正当防卫则不属于体罚。

  总的来说,日本建立起了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三位一体”教育惩戒体系。教育惩戒拥有特殊少年司法制度做后盾。除此以外,日本还建立起了教育惩戒的学校顾问制度。这些都是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的主要特色,其中的先进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新加坡、韩国

  保留鞭笞,规定细致

  新加坡和韩国是两个现今还保留有 “鞭笞 ”教育惩戒行为的国家 。

  新加坡教育部规定,新加坡所有中小学都可以处罚学生,但对学校实施处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设立纪律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电子档案记录,允许被授权教师(当事教师除外)鞭打违纪学生等。如果学生犯下严重错误 ,校长或者受校长委托的培育主任可以适度地体罚学生,包括公开鞭打学生。实施鞭打时要考虑学生健康状况,不得鞭打女学生。

  韩国出台了《教育处罚法》, 规定教师可以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 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地指出只允许击打手、屁股等脂肪丰富的地方, 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 ,男生打小腿10下等 。韩国其他法案确认了教师可以体罚不规矩学生的职权,但同时严格限定了体罚程序,例如要对受惩戒学生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检查、不能进行身体接触和环境程序等要求。

  台湾地区

  重视对学生的引导教育,家校配合,四位一体

  在我国台湾地区,“惩戒教育”被称为“辅导与管教”,即校方积极引导、辅助学生,减少学生违规或者不良行为,采用各种正向措施培养学生的优秀品质和良好习惯,或者实施处罚等措施来规范纠正学生不良行为。

  台湾地区的惩戒教育具有流程平等性、参与主体多样性、过程关怀性等特点。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定,辅导与管教学生应该遵循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的惩戒教育的对象和手段。

  此外,台湾地区还建立起了“四位一体”的惩戒措施,即将惩戒措施划分为教师管教、训导处及辅导处管教、监护权人及家长会管教、学生奖惩委员会管教四大类,其中,以教师管教措施最为丰富和详细。四位一体也就是指从这四个方面来管教学生。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教育体系还建立起了学生申诉制度。法律法规中明确设置了不当体罚的申诉救济渠道,以利于学生及家长获得公平救济。

  作者:杜爱萍、徐冲(云南师范大学)

  原创 杜爱萍、徐冲 光明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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