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校外培训机构“五严禁”
暑假即将来临,7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教委向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出一封信,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含教学点或分支机构)做到“五个严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其中,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承办、协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密考”、竞赛。
具体来说,“五个严禁”包括:严禁未经备案违规发布广告宣传或虚假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必须经区教委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广告用语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做不负责任的承诺。
严禁乱收费、多收费和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的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培训费用(含赠送课时)。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课程,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严禁承办、协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密考”、竞赛,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含教学点或分支机构)与中小学选拔生源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的违规活动,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其他培训机构使用,严禁将办学许可证公示于没有经过核准的教学点(或分支机构)。如有违规,给予警告依法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勒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严禁以任何形式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及无资质教师。聘用的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的外籍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南岸区教委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在未取得南岸区教委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情况下,不得开展与中小学学科培训或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挂牌亮证,在显眼位置公示机构师资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
注:本文来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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