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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失信,儿子遭大学拒录,是否合理?

发布于:百学网 2018-07-14

父亲失信,儿子遭大学拒录,是否合理?

  昨天,有一则消息,一出来就在各大媒体炸开了!

  据鱼叔了解到,这位父亲曾被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时,执行法官已明确对他告知失信后果,但当时,饶先生心存侥幸,并未正视。直到现在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刻还钱。

  其实,失信人员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且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失信人员的人数确实呈逐年上升趋势,自2013年zui高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以来,全国法院共纳入失信人员就有673万例,这一方面来说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罚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当鱼叔看到这则消息时,第一反应却是:对失信人员采用“连坐”制合理吗?

  虽然这个方式对个别的案例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他孩子要上的大学需要严格的政审),但是也有很深的隐患,从而埋下未来交更高智商税的祸根。

  请看看法律对失信人的惩罚条例:

  不能任高管,外加限制消费,可他们骗的可是实打实的钱!心理上,感觉惩罚力度确实有些轻。

  wei/yi对身边的人有限制的,就是第七条(标了红框的条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国内的私立大学,要么是外资贵族学校,要么是野鸡大学,前者属于奢侈品消费,后者属于填坑式消费,二者都不用参加高考的,交钱就可以上。

  拼高考分数能进的北京知名大学,都是公办的,这算是常识,就算父母都是特级罪犯进了班房,子女入学也不受限(失信难道比刑事犯罪对社会危害更大?)这是法律常识。

  现在我们假设“连坐”这一方式适用于“失信”的人员,即一人失信全家被社会排斥。那好,失信人的孩子无辜躺枪,从此对这世界开始绝望和怨恨,走上犯罪和反社会的歧途,这难道不是更大的悲剧?

  就社会学层面来说,道德对人的要求偏高,而法律对人的要求就是守住底线就行。失信一般属于欠钱不还,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

  再举个同类型的例子,帮助理解什么是“有限责任”:

  比如开公司,注册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顺风顺水时赚了不少钱,投资人和法人都把钱踹了腰包。等到公司资不抵债要清盘破产,债权人上门来要讨债,。

  跟法人说:公司没钱,你把房子车子卖了还债吧。

  法人说:门都没有。有本事你告我去,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你猜法律会怎么判?

  债权人败诉!因为开公司本来就是高风险的事情,既然你投资、和他做生意时就知道了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风险,你就该知道最坏结果就是公司破产清盘,你只能拿回公司账面上的钱,对方的私产你是不能碰的,更不可能因此去惩罚对方的子女。

  这个案例套用到故事里的饶先生身上,同样适用。说得直白一点,以前把欠钱不还的所有责任都推给借款人,还贴上道德负面标签。现在回归理性,出资人难道就没有责任?即使是银行,也该对自己的投资审慎,而不是为了冲业绩饥不择食。

  看深一点,国家处于发展经济为纲的当下,法律实际上是偏向于保护敢于冒风险的人。敢于负债创业、投资,敢于负债消费拉动经济,算是政治上正确;

  借钱一方,要脱离过去有国家兜底,自己投资不用承担风险的思想,尽快过渡到“审慎风险、自负盈亏”的思路上来。

  有小伙伴要问了,如果出资人在法律上成了弱势群体,那我们是不是都该去“过把瘾就死”,尤其是现在混沌初开尚未尘埃落定的P2P?

  另外,鱼叔有没有什么有效措施建议,可以增加对失信人的惩罚力度?现存的措施对失信人确实太过于走形式了。

  对于第一个问题,不建议。不到万不得已犯不着,也不缺那点钱(顶多坑20万)。

  第二个问题,个人认为是角度问题。想强制执行的角度是行不通的,就像网贷圈的车贷,因为涉黑涉骗,被监管层强烈整顿,现在成了戈壁滩,再无人想涉足。

  所以还得从ta自愿偿还角度入手。群众觉得“违法成本低”,道德上有点气不平,无非是觉得失信人有钱不还又无法执行,那么就让ta更加别扭。比如,所有网络支付,包括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都不能用,只允许用现金。在大伙儿都在电子支付的当下,一付款就等于暴露ta失信人身份。

  “人言可畏,积毁销骨”,如果全社会道德标准高,风气正,那么以上招数就会很奏效;怕就怕社会已经沦落到“笑贫不笑娼”的地步,只能靠严刑峻法来纠正个人行为,这就不再鱼叔讨论范畴。还请大伙儿自重,将社会往前者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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