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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停课标准

发布于:百学网 2017-06-28

雾霾停课标准

  雾霾(wù‘mái)是雾和霾的组合词。雾霾现象常见于城市。中国不少地区将“霾”并

  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现象进行预警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近年来,由于空气质量恶化,雾霾现象出现增多且危害加重。专家指出:灰霾的微粒可直接侵入人体呼吸系统、肺部和血液,引发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和其他疾病。微粒直径越小,对健康危害越大。

  雾霾停课标准

  眼下的雾霾停课与复课存在着管理上的乱象,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雾霾停课究竟是学校还是教委说了算,抑或是由第三方机构说了算,亟需设定规范有序的统一标准,不能下一次出现雾霾污染时,又呈现出各自为政的“打架”状态。停课与复课,看似简单,实则是抛给政府部门的一道善治考题。

  如何看待雾霾预警标准问题

  一、统一的雾霾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并不是在所有地方都是统一的,在不同地区是否都科学合理,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来检验。不切实际的预警等级划分,可能会出现一边空头预警高挂,一边深受雾霾伤害的尴尬情形。事物发展是变化的速度快慢也是无法预计的。面对不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速度,划分标准统一后再怎么积极调整也具有巨大的滞后性,难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和满足社会实际需要。

  二、区域差异性导致解决问题不能盲目“一刀切”。雾霾的危害性、治理的艰巨性等特点是我们面临的共性问题。中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差异明显。国务院曾明确强调,治理雾霾要立足国情、科学治理、分类指导。不同地区对雾霾治理的承担力各异,各地对污染天气的容忍限度也不同,采取措施的形式和力度也不同。比如说,环境污染负荷重、环境容量小的太湖流域,必须也有条件实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同样道理,只有在综合人体健康以及正常生产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才是科学有效的。有条件在AQI>300时发布红色预警的地区,为什么非要等到AQI>500时呢?

  三、统一划分标准与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相违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雾霾预警等级划分的直接依据是环境应急预案。雾霾预警作为预防和应急准备重要手段,是应急预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明确提出,“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分类管理,属地为主”、“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等工作原则,预案管理方面也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显然,应急预案凸显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雾霾预警等级划分标准也应该符合这些要求。

  四、粗放式管理难免有庸政懒政之嫌。全国人民对于雾霾天气这个公害的认识高度一致,但是共同承担时也要区别对待。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的,雾霾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治理起来也不会一蹴而就。中持新兴处理垃圾焚烧、钢铁冶炼、殡葬等烟气中所含二恶英。要分阶段、分地区、分类别积极推进。全社会要“同呼吸、共努力”,打一场治理雾霾的攻坚战、持久战。若国家强制出台一{雾霾停课标准}.

  套统一的雾霾预警等级划分标准,表面上统一维护了权威、方便了管理,但这种方式是否受各地欢迎尚未可知。窃以为,这种粗放式管理距政府精细化要求相去甚远,更不符合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简单粗暴的行政作为难免会给公众留下执政态度不积极、执政水平不高明的庸政、懒政印象,也会挫伤地方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雾霾预警等级划分标准不应统一,不能片面解读统一标准表面上的好处而忽略了雾霾预警的根本目的是要解决社会问题、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应急预案制定的首要原则也是突出以人为本。只要是以人为本,本着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民生的原则,在综合健康以及正常生产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合理的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就是好标准。因此,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地区,完全可以在AQI>300时就发布红色预警,更好地维护人体健康。又何必非要各地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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