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艺术特长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四条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
第六条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制四年,文理兼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中央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由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校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
第三章考试
第九条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且要求合格的,考生需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校考。
第十条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取得合格资格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一条录取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各专业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对一志愿报考且高考(微博)原始总分达到我校所确定文化录取线的考生(高考原始满分非750分制的地区进行折合),按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专业优秀考生照顾政策:
1.对美术类、舞蹈类(分性别)及音乐类(声乐、作曲、钢琴、音乐学专业方向)校考合格考生综合成绩为所在专业方向前三名的考生,以及音乐类(管乐、民乐、弦乐、打击乐)各器种综合成绩第一名的考生,录取可适当降低文化课要求(不超过20分);
2.舞蹈类考生曾获得国家级比赛(限:桃李杯、全国舞蹈大赛、荷花杯、CCTV电视舞蹈大赛)表演(独舞)、创作金银铜奖者,可享受专业直接进三试、文化课降50~20分等优录政策。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才,可酌情放宽(音乐类)视唱练耳及文化课要求。其条件判定及最终录取与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国家民委、教育部。符合本项录取条件的考生使用机动计划录取,不占用正常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以上照顾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美术类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方向计划人数的30%。
第十六条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汉语加试成绩,供学校录取参考。
第十七条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论坛)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五章入学待遇
第十八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十九条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凡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者,立即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资格,并报请省级招办查究。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二条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三条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报名考试信息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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