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6年高考报名时间为11月6日至16日
辽宁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将于2015年11月6日开始,截止时间为11月16日,请考生做好相关考试准备。具体报名细节如下:
一、报名时间
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的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至16日,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至20日。少年班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的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至25日,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的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至29日。
特别提醒:考生不按时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均视为放弃高考报名。
二、报考对象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2.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保送生、特殊教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少年班招生等单独招生的考生。
3.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4.参加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
5.本次普通高考报名不含中职升学招生考试、小学(学前)教师本科招生考生报名。
三、报名条件
辽宁省2016年高考报名按2015年的报名条件审查办理。若教育部2016年下发文件对报名条件有所调整,再对调整所涉及的相关考生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一)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基本资格(以下简称基本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往届)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在辽宁省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为“21”)且具有辽宁省户籍的考生,可参加本省普通高考报名。
(三)从省外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在本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辽宁省高级中学学籍为三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全家户口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有辽宁省户籍、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满一年(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四)来辽宁省务工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在本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基本报名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本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2.父母在本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随迁子女考生报名信息(含姓名、性别、所在学校、班级、父母工作单位或职业、居住地、户籍地等)将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底之间在考生所在市、县(市、区)、学校分别公示,欢迎社会广泛监督。
(五)报考有关特殊教育高校单独招生考试必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听残、视障及其他残疾考生。
(六)少年班的报考条件以有关高校当年的少年班招生要求为准;考生如需参加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学校少年班的录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七)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须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八)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市招考委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九)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内地普通高校,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不必在辽宁省参加高考报名。
(十)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基本流程为: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各地招考办对考生报名进行最终确认(编排考生号)。
考生本人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于规定时间在网上按要求输入,考生评语信息由报名点负责核准并输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交验各种证件,采集照片(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核验本人报名信息;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各地招考办根据考生填报信息、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等情况对考生报名进行最终确认(编排考生号),经最终确认的考生方视为完成报名,报名信息以各地招考办最终确认为准。
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考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由所在中学负责,其他考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由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网上缴纳专业统考费用。报考戏剧与影视学类的考生按专业缴纳考试费,报考音乐舞蹈类的考生按“专门化”缴纳考试费。
体育类考生报名时须填报本人参加体育专业的专项考试项目。专项确定后不得改动。
艺术类考生可在专业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兼报各艺术类专业。
报名工作完成后,县(市、区)招考办使用网上报名系统管理端下载打印《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交由考生本人核对并签名确认,艺术类考生打印《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报考证》,体育类考生打印《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报考证》。
考生高考报名步骤图示如下:
(二)考生登录高考网上报名系统,须根据报考项目选择对应的入口进行报名注册和填报本人基本信息:
1.统考报名入口
普通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含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少年班考生)报考入口为“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考生报名”。
艺术类考生报考入口为“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生报名”。
体育类考生报考入口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考生报名”。
2.单考报名入口
考生报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残障考生报考特殊教育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入口为“单招单考(高职单招和残障特殊教育学校单招)考生报名”。
考生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入口为“运动训练单招考生报名”。
3.通过单考报名入口报考单考的考生如参加普通高考,还须通过统考报名入口进行统考报名。既报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或特殊教育单招)又报考普通高考统考的考生,只需通过统考报名入口进行统考报名即可。
4.因为单考单招的工作主体为高校,所以省高考网上报名系统的单考报名只为考生取得高考考生号提供服务,报考单考的考生还须携带招生高校要求的有关证件和省高考网上报名所取得的高考考生号到有关招生高校参加报名、考试等。只报单考的考生不必缴纳普通高考统考报名考试费。
(三)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地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分配,并于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填报基本信息前公布。请考生提前了解本人所属报名点,并严格按照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
(四)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时必须交验的证明材料:
1.学历证件:应届高中毕业生持高中学籍证明(须注明考生学籍注册时间),往届高中毕业生持高中毕业证书,其他考生持最后的学历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户籍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农村考生无居民户口簿者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3.随迁子女考生报名须提供:本人填写经有关学校、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的《2016年辽宁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此表作为考生学籍、学习经历证明,同时也作为考生父母职业和居所的判定依据,以下简称《申请表》)(各地按需自制),由组织报名学校统一提供的考生高中阶段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复印件,往届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各市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五)考生报名时须签写《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
(六)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须阅读、理解、遵守以下内容:
1.考生须进行注册才能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考生注册时,须如实填写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的身份证号、密码是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的wei/yi凭证。考生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报名密码,不可泄露给他人。因考生密码管理不善造成的考生报名信息偏差等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3.考生报名时,应实事求是地根据报名条件衡量本人条件是否符合;报考少年班的具体条件及要求以招生高校公布为准。
4.考生须如实、准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并对本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因考生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比如高校招生录取时,会根据考生所填学籍号等信息调取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信息提供给高校做录取参考。因考生学籍号填写错误影响考生学业水平考试信息的提供,从而影响考生录取等后果由考生自负)。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5.网上报名系统将在规定时间关闭,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
6.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后,还须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才能完成高考报名。考生不按时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均视为放弃高考报名。
7.考生如在网上报名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报名点联系。
五、违规处理
(一)考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报名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二)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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