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发布于:百学网
2024-11-12
重庆房产税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始征收。这是中国首批试点房产税的城市之一,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投机性购房行为。
房产税的征收遵循年度申报缴纳制度,纳税人需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完成申报。若住房发生转让,则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一并缴纳当年的房产税。纳税地点依据住房所在地确定。
重庆房产税征收区域及对象
重庆房产税的试点区域涵盖了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征收对象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即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的定义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则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从租计征则是根据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但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以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具体税率征收标准如下: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含3倍)至4倍的住房,税率为1%。 4倍(含4倍)以上的住房,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以上信息整理自木老师提供的内容。
本站(www.100xue.net)部分图文转自网络,刊登本文仅为传播信息之用,绝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担保其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底部邮箱),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