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字取消句子独立性,没你知道得那么简单
“之”字取消句子独立性,没你知道得那么简单
在文言文学习中,我们都会遇到“之”字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用法,有些老师和同学为图方便,简称“取独”,又常常简单地说用在定语与中心语之间的“之”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的”。一般来说,这样的表述简单明了,但细究起来我们却发现其中问题多多。
一、所谓“取消句子独立性”
在古今汉语中,最普遍的句子是主谓句,即由主语和谓语两个部分组合而成的句子。比如“太阳出来了”这个句子就由主语“太阳”和谓语“出来了”构成。但主谓结合并不只构成句子,也可以充当句子成分。请看下面的例句(红字为主谓短语):
(1)菊花开放是在秋天。(充当主语)
(2)年轻人精力充沛。(充当谓语)
(3)大家看到白菜大丰收。(充当宾语)
(4)这是人人关心的问题。(充当定语)
(5)屋里乱得什么也听不见。(充当补语)
(6)老尼姑两眼通红地说。(充当状语)
在现代汉语中,主谓短语一般可以直接充当句子成分,但古人为了把句子与句子成分区别开来,要在充当句子成分的主语和谓语之间加上一个“之”字,把这个主谓短语作为独立句子的身份取消。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取消句子独立性”。
其实这样的表述并不完整,王力先生在其《古代汉语》 中解释说:“所谓取消句子的独立性,细分起来,则有两种:一、降级作短语,成为更大句子的成分;二、降级成为分句,隶属于一个复句。”
一、句子独立性被取消,降级作句子成分。
汉语有五级语法单位——语素、词、短语、句子、句群。这是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的。不能作句子了,那么,降一格就是短语,然后这个短语作更大句子的成分。例如下面下面这些句子:
1. 句子独立性被取消后作主语
例:师道之不传也久矣。
如果没有句中的"之"字,"师道不传”这完全可以成为一个主谓句,但是,有了这个"之"以后,作句子的资格就没了,成了大句子的主语。
2.句子独立性被取消后作谓语
例:焉用亡郑以陪邻,邻之厚,君之薄也。
上句中的两个“之”分别取消了两个句子的独立性,让前者(邻之厚)作主语,后者(君之薄)作谓语。
3.句子独立性被取消后作宾语
例:王如知此,则无望民之多于邻国也。
“民多于邻国”这个句子,有了“之”以后,降格作了宾语。
4. 句子独立性被取消后作状语
例: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供其乏困。
“行李往来”这个句子,有了“之”后,变成了“当(秦国)使者往来于东方的时候,来作了“供其乏困”的状语。
5. 句子独立性被取消后作插入语(独立成分)
例:公之视廉将军孰与秦王。
“公视”的独立性被取消后,在句子中做插入语。插入语是一种独立成分,不与句子的六大成分(主谓宾定状补)发生结构关系。在这里,“公视”(你们看)只起说话人引起对方注意的作用。
二、句子独立性被取消,成了一个复句的分句。
构成复句的单句,语法上叫作分句。这时,它只能和它的另一半相互依存成为一个大句子。否则,它只能成为半句话。例:
1.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2.且夫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
3.风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翼也无力。
以上三例,每个大句子的前一个小句独立性被取消后,都作假设复句的一个分句。
二、“取消句子独立性”与“相当于‘的’”的“之”的差别
先看两个例句:
1.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
2.古之人不余欺也。
前一个句子中“之”的作用是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被取消独立性的“莲出淤泥而不染”做“爱”的宾语;后一个句子里的“之”是用在定语“古”与中心语“人”之间,相当于现代汉语里“的”的一般用法。
细心的同学会发现,第一个句子里的“之”也可以翻译为“的”,全句译为“我唯独喜爱莲花的出淤泥而不染”。其实这种把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之”译为“的”的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老一代学者的译文,比如原北京大学杨伯峻先生翻译的《论语》《孟子》《战国策》等译著中就大量存在。例如:
1.夫子温良恭俭让以得之。夫子之求之也,其诸异乎人之求之与?
译文:老师凭着温和、善良、恭敬、节俭、谦让的品德得来的。老师的请求,与普通人的请求大概不同吧?(杨伯峻译)
2.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
译文:真是这样,百姓的归附于他,跟随着他,好像水的向下奔流一样,那又有谁能够阻挡得住呢?(杨伯峻译)
这种翻译并不奇怪,因为现代汉语中的“的”也有“用于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这一用法,只是一般工具书(如《现代汉语词典》)没有列出罢了。例如:
1.我的不远千里,要从杭州赶上青岛,更要从青岛赶上北平来的理由,也不过想饱尝一尝这“秋”,这故都的秋味。”(郁达夫《故都的秋》)
“我的不远千里……”,这里的“的”就很明显是用来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类似用法报刊中也多有出现。
所以,简单地用“取独”和“相当于‘的’”来区分用在主谓之间和用在定中之间的“之”的用法,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准确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之”这个结构助词是用在“主谓之间”,还是用在“定中”之间。
三、两种容易被误判为“取独”的句子
1.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而已矣。
2.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第一个句子里的“之”用在主语和介宾短语(状语)之间,只能看成是调整音节的助词。第二个句子里的“之”用在所字短语之前,所字短语是名词,在句中不做谓语,所以也不是“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有人说是起调整音节的作用,这样说似乎可通,但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用在定中之间”。这种用在所字短语前面的“之”也很常见,多数无法翻译,即所谓“无义”;有些可以译为“的”。比如例句“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就可以直译为“道的处所就是老师的处所”。
本节内容概括(知识清单)
“之”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有两种情况:①句子独立性被取消,降级作句子成分;②二、句子独立性被取消,成了一个复句的分句。
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之”有时可以译为“的”,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能否译为“的”来区分用在主谓之间和用在定中之间的“之”的用法,要区分清楚必须看那个“之”字是用在“主谓之间”,还是用在“定中”之间。
现代汉语中的“的”也有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
用在介宾短语“于……”之前和用在所字短语前的“之”不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因为它所连接的句子成份不是“主谓之间”而是“主状之间”和“主定之间”。
原创: 吴某 吴涛语文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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