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官枉法裁判 蒙冤申诉路在何方
发布于:百学网
2015-06-11
日前,记者接到浙江省宁波市一位85岁高龄老人向又英(身份证号码:330203193106240011,住址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明苑社区43?305室,联系电话:0574----81920287)投诉称:本人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本应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却因文革期间,遭打击报复,被诬陷入狱达11年之久。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获释,为了平反昭雪,再遭劫难,至今穷困潦倒,欲哭无泪。
为此,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了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确有玩忽职守、枉法裁判之嫌,提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并立即指派中央工作组立案彻查。为民伸冤主持公道,为国清除司法腐败。
相关事实如下:
一、宁波市人民法院《宁市法(74)刑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摘要:
1、“向犯又英,1968年3月至1969年底,在宁波地、市有关部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不择手段贪污公款2600余元,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第1页第4~6行)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事实认定模糊不清,而且全文没有提及有何证据予以证实;其次,明显具有政治迫害之嫌。
2、“在审讯中,编造口供,狡猾抵赖,拒不认罪。”(第1页第11行)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被告人的认罪口供。
3、“特依法判处贪污犯向又英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71年9月24日起至1978年9月23日止)。(第1页倒数第1~2行)
值得注意的是:
向又英自1971年9月24日起已被关押在宁波市看守所,人身失去自由。
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摘要:
1、“本院经复查认为,1968年3月至1969年12月,你担任宁波地区造反派联络站、宁波市军管会审查干部专案办公室、宁波市造反派联络站资料室和宁波市部、局长以上干部学习班会计、出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账册重新制作等手段贪污公款2640.1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页第6~10行)
值得注意的是:
表面一看,视乎内容详实,然而,却违背了起码的常识:任何单位、任何时期会计和出纳必定是分开的,不可能由一人担任。
2、“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你对以上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有你交的材料、提审笔录在案,所供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第1页第11~16)
值得注意的是:
事实上,向又英几十年申诉,而且原审判决认定“拒不认罪”。难道说,经复查,原审的档案材料,特别是向又英的口供都能“颠倒黑白”了吗?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刑申字第002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摘要:
1、“经查,(1)《我的罪行交代》、《补充材料》等证据证实,你在1970年3月至1972年12月间,对你利用担任宁波地区造反派联络站、宁波市军管会审查干部专案办公室等单位会计、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毁损账册、使用假发票、假凭证虚报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2600余元等事实有多次供述在卷,······
(2)你在担任宁波地区造反派联络站的单位会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办公经费等公共财产计人民币2600余元”。(第1页第16行至第2页第8行)
值得注意的是:
经第2次浙江省高院复查,向又英的贪污款项竟然变成了两笔,数额翻了一番。另外,向又英自1971年9月24日起已被关押在宁波市看守所,人身失去自由。那么,怎能认定“你在1970年3月至1972年12月间”贪污犯罪呢?综上所述,浙江省三级法院对向又英一案的裁判文书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记者不禁要问:
1、对向又英的认罪态度,到底谁是谁非?
2、对向又英的贪污笔数、数额又谁是谁非?
3、难道说该案的相关法官碰巧都是江湖卖艺出生——变戏法的?还是在他们眼里法律就是儿戏?
4、难道说当事人的合法申诉,要罪加一等、从重从严打击?
记者以为:
1、浙江省三级法院对该案的法律裁判文书,如此相互矛盾,荒唐之极。不管谁对谁错,但本案的事实却只有一个。
2、这是一个全国极典型的相关法官涉嫌玩忽职守、枉法裁判案例,一个老革命受到了如此政治迫害和悲惨遭遇,必须彻查严惩。否则,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司法改革无法推进,依法治国难以实现。
记者:王首、王建华
2015年5月11日
签名档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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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了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确有玩忽职守、枉法裁判之嫌,提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并立即指派中央工作组立案彻查。为民伸冤主持公道,为国清除司法腐败。
相关事实如下:
一、宁波市人民法院《宁市法(74)刑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摘要:
1、“向犯又英,1968年3月至1969年底,在宁波地、市有关部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不择手段贪污公款2600余元,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第1页第4~6行)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事实认定模糊不清,而且全文没有提及有何证据予以证实;其次,明显具有政治迫害之嫌。
2、“在审讯中,编造口供,狡猾抵赖,拒不认罪。”(第1页第11行)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被告人的认罪口供。
3、“特依法判处贪污犯向又英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71年9月24日起至1978年9月23日止)。(第1页倒数第1~2行)
值得注意的是:
向又英自1971年9月24日起已被关押在宁波市看守所,人身失去自由。
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摘要:
1、“本院经复查认为,1968年3月至1969年12月,你担任宁波地区造反派联络站、宁波市军管会审查干部专案办公室、宁波市造反派联络站资料室和宁波市部、局长以上干部学习班会计、出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账册重新制作等手段贪污公款2640.1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页第6~10行)
值得注意的是:
表面一看,视乎内容详实,然而,却违背了起码的常识:任何单位、任何时期会计和出纳必定是分开的,不可能由一人担任。
2、“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你对以上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有你交的材料、提审笔录在案,所供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第1页第11~16)
值得注意的是:
事实上,向又英几十年申诉,而且原审判决认定“拒不认罪”。难道说,经复查,原审的档案材料,特别是向又英的口供都能“颠倒黑白”了吗?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刑申字第002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摘要:
1、“经查,(1)《我的罪行交代》、《补充材料》等证据证实,你在1970年3月至1972年12月间,对你利用担任宁波地区造反派联络站、宁波市军管会审查干部专案办公室等单位会计、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毁损账册、使用假发票、假凭证虚报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2600余元等事实有多次供述在卷,······
(2)你在担任宁波地区造反派联络站的单位会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办公经费等公共财产计人民币2600余元”。(第1页第16行至第2页第8行)
值得注意的是:
经第2次浙江省高院复查,向又英的贪污款项竟然变成了两笔,数额翻了一番。另外,向又英自1971年9月24日起已被关押在宁波市看守所,人身失去自由。那么,怎能认定“你在1970年3月至1972年12月间”贪污犯罪呢?综上所述,浙江省三级法院对向又英一案的裁判文书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记者不禁要问:
1、对向又英的认罪态度,到底谁是谁非?
2、对向又英的贪污笔数、数额又谁是谁非?
3、难道说该案的相关法官碰巧都是江湖卖艺出生——变戏法的?还是在他们眼里法律就是儿戏?
4、难道说当事人的合法申诉,要罪加一等、从重从严打击?
记者以为:
1、浙江省三级法院对该案的法律裁判文书,如此相互矛盾,荒唐之极。不管谁对谁错,但本案的事实却只有一个。
2、这是一个全国极典型的相关法官涉嫌玩忽职守、枉法裁判案例,一个老革命受到了如此政治迫害和悲惨遭遇,必须彻查严惩。否则,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司法改革无法推进,依法治国难以实现。
记者:王首、王建华
2015年5月11日
签名档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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