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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敲诈丑态

发布于:百学网 2018-12-22

揭开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敲诈丑态

  时代纪实传媒有限公司意外的接到一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发来的传票,与传票一起寄来的还有一张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状告时代纪实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民事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收到这些资料后,时代纪实公司负责人十分诧异和气愤,他告诉记者,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赤裸裸的网络敲诈!是十分丑陋可耻的!

  最近很多公司被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侵权,一般跟调解员调解后,可以1000一张解决,当然也有很多没有出一分钱就胜诉的,主要看你是否强硬,以前是否愿意息事宁人。关于这类案件不想多说,是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钻法律的空子,而同时有一些势力的保护,今天根据被害群,整理了一些资料,我们不主张和解,要诉就诉,把材料寄到法院,让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诈骗公司得不到一分钱。维权qq群:851638397。

  以下为整理的诉讼相关的材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被诈骗的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侵权

  答辩状主要陈述内容:

  图片没水印

  没侵权故意,得知后及时删除

  相片只是简单拍照,原创程度极低,劳动价格极低

  市场价很便宜

  不电话通知就直接起诉不合理

  律师公证费用是不是侵权必然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开支

  批量起诉行为目的涉嫌敲诈

  原告起诉目的行为并不是真正的维权,利用司机资源谋利违背法律尊严

  主要从这些方面陈述的收集证据并截图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因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xxx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故意:

  1.涉嫌侵权的图片与原告的著作权图片并不完全一致,像素只有255 x 189,放大后细节处根本看不清。

  2.该图片无版权声明,也无水印标注著作权人。

  3.原告诉状中称此图为摄影作品,作品独创性和价值很低。后查知版权为5元即可享有。

  4.在收到传票之前并无任何途径可获得图片著作权信息,也并没有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我们侵权,不电话通知就直接起诉不合理,在收到传票得知后我们第一时间已删除。

  二、 原告请求的赔偿额过高,有恶意敲诈之嫌,依法不应支持:

  1. 经查询,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通过诱导他人下载图片恶意起诉对方牟利的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该公司2017年至今至少起诉1535例,涉及德洲日报社,济南市旅游联合会,城市经济导报社等知名报刊。

  另该企业法人李国定(股东:李向晖)名下有两家公司:美丽视界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时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2018年侵权案件多达220件!

  原告故意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未标明著作权的图片,别人使用后进行起诉要求赔偿,严重扰乱了我国当前欣欣向荣的网络环境。

  2.批量起诉行为涉嫌敲诈。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搜索“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来的结果约6,680,000个,多数为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控告其他公司侵权的网页,而且已经有网友发起成立“美丽视界受害者联盟”,可见原告已经成为整个中国互联网络的害群之马,不但严重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而且给我国的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起诉目的行为并不是真正的维权,利用司法资源谋利违背法律尊严!

  3.此图上并没有按照版权图片惯例,在图片上注明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使用等文字,也没有版权方的企业标志,存在故意诱导人使用的嫌疑。正是由于此图片带有诱导人使用的嫌疑,导致了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上竟然有多个网站或网页使用了这张图片。

  4.原告著作权的独创性较低,涉案图片的价值明显低于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只需5元即可获得版权),我们网站只是将此图作为学校宣传图使用,而且只是作为配图使用,并没有用于出版发行等商业用途,并没有因此获得商业收益。

  5.原告获得权利的证据:

  2013年1月26日,田永军与李向晖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摄影作品)》,约定由田永军所拍摄的系列作品(以李向晖取得的带相机机身号拍摄信息的jpg或raw源文件为准),同意由李向晖买断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其它全部权利转让给李向晖,转让时间从作品的拍摄日期始。田永军自己拍摄的作品可以在自己创办的http://99118.com/网上或其它田永军的网上空间、微博等非盈利性质的网络发布宣传、浏览和交流下载(非售卖),田永军无权出售或转让这些作品。李向晖将自己拍摄或拥有著作权的风景作品1万张授权给田永军使用。本次著作权转让,李向晖补偿田永军报酬2.5万元,等等,折算1张图片费用仅为2.5元!

田永军与李向晖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摄影作品)》

  2016年9月25日,李向晖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摄影作品)》,约定由李向晖所拍摄的摄影作品(由于作品量大,具体以原告收到的带有相机机身号的源文件或PS源文件为准)、以及由李向晖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他人拍摄,李向晖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转让给原告。李向晖同意,上述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仍属李向晖或原作者外,其余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放映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转让时间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永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对侵犯合同所涉作品著作权的维权权利,及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所获得的收益归原告所有,李向晖不再参与利益分配。以李向晖申请公证取证而未开展诉讼活动的案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诉讼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归原告所有。等等。

5元版权被千成1万版权

  综合涉案图片的价值以及制作过程的难度、被告网站的使用情况,我公司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我们并没有因此给原告带来任何实际损失,所以也无须赔偿损失。

  三、原告提出的律师费、赔礼道歉依法不应支持:

  1.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3500元已超出合理范围,律师费3500元不属于其因侵权所受的必然损失,且其数额畸高;我们使用的涉案图片不存在恶意,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也未误导公众对原告的认识,也无侵权的故意,因此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2.申请版权和著作权,通常是基于保护自身产品的需求。而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的版权,所有图片都是公开且没有任何警告可直接下载的。请问,原告申报版权的意义何在?原本可以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就可以解决侵权问题的,原告为何要通过起诉上千家公司来解决?希望法院能查一下原告一年的正常经营收入有多少,而通过诉讼调解所得有多少?

  四、企业不应该成为“碰瓷婊”提款机!

  自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后,让各行各业开开启了新一轮的科技变革和产业变革。

  然而,一部分利欲熏心的组织和个人,他们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幌子,伪装成“受害者”,以“碰瓷维权”的方式进行“挟法敲诈”,使一些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更有一些企业不堪其屡次勒索,把苦心经营多年的互联网平台忍痛关掉!这些“受害者”与真正的受害者不同,他们乐意被侵害,喜欢被侵害!他们通过“挖坑”、“投饵”等卑劣手段,故意将没有版权标识的图片,上传到多个网络平台,让很多互联网企业纷纷“触雷”。由于图片类著作权案件,涉案简单,诉讼成本低,胜诉率高,因此这些“碰瓷维权”组织已经形成体系化和专业化。仅北京一家以“碰瓷维权”为职业的公司,自2015先后共起诉了近五千家单位,其诉讼之多,范围之广,索赔之巨,是新中国司法建设以来极其罕见的!

  北京市西城法院,自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图片著作权案件数增长了6倍。

  北京市海淀法院,2018年前三季度的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53.6%。

  这些爆增数据,很大部分是由少数几个“碰瓷维权”产生的!司法部门应当有效的区分合理维权和恶意维权,并对合理维权和恶意维权作出甄别以及分别处理。请中央政府剔除这些依附在互联网上的“毒瘤”,请给我们一个有安全感的经商环境!他们不是合理维权,而是碰瓷维权!他们不是合理诉讼,而是恶意诉讼!他们不是合理赔偿,而是挟法敲诈!

  现在鉴于此,作为一个肩扛正义的企业公民,我们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责令原告停止此类行径,通过媒体曝光原告的所作所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此致

  xx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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