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全民学习网/书声琅琅教育涉嫌诈骗
投诉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是被湖南书声琅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民学习网)以下简称书声琅琅,实施合同诈骗的受害人。我于2021年3月31日在雨花区中意一路103号天剑百货商务楼3楼,原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当时见公司人去楼空,大门紧锁。本人10:45分打110报警。我们一行三人(我四川的,他们俩人福建的)随警车到达井湾子派出所,另一位受害者(广东的)也随继到达派出所。我们向派出所陈列案情。先是所上值班室警察说叫我们去二楼做笔录。我们到了二楼一办公室,里面警察没有给我们做笔录。又说做不了主,要等法制科来看我们这个能不能立案,让我们坐冷板凳,说法制科在开会,让我们等。这样等到12点过后所上法制科一位警号为013544叫孙晖的警官和另一位警官接待了我们。他们态度很不好,非常恶劣,冷漠。不审查,不调查,同样不做笔录。好像我们受骗是自己该挨的,不给我们受理案子,推诿,甚至连我们带的报案资料都没有看完和接受,拒绝我们受立案的要求,也不给我们开受案回执单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叫我们去法院去解决属民事纠纷。我们受害人手中所撑握的资料一致认为这是诈骗。然两位警察根本不听我们解释就是一个劲的把我们推诿走。
该两名警察玩忽职守、违反工作和群众纪律、漠视群众利益。违反了《zui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章立案撤案,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举报,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一百六十九条公案机关对于公民报案,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报案人签名、捺指印。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报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一)1、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第一章立案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都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该书声琅琅公司诈骗的方法同上海云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许愿树文化传播公司武汉分公司诈骗是同样相似的类型,然后两家公司警方已经立案。现实情况是该书声琅琅犯罪分子还再继续行骗,然且成了没人管无法无天的地步,还在潇洒的过。特此请求领导严肃处理违规的两名警察。敦促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审查,打击犯罪分子,以彰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初心,践行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之崇高使命。
此致
2021年 5 月 9 日
附案情简介。
本人于2020年4月份左右在网上认识了一位湖南书声琅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廖显龙,微信号:QM17373135541,身份证号:42900619970606****,住址: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陶潭村1组15号,电话:1737313****.他承诺该公司有渠道、有关系可以不用考试操作,直接办理医师证和药师证,并且可签订合作协议,此协议只是走个形式。(然实际是此协议以报读培训咨询班的名义,其意是规避法律责任,然该公司无任何培训资质,也从未开展过培训)。协议约定:如没能取得证书退还全部费用等承诺,以此为噱头虚假宣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导、引骗本人于2020年4月26日和2020年8月24日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公章是主管谭倩倩(微信号:wxid_8jtgiw0rnmy022,电话:15111011760)亲自盖的,共计转入对方公司对公账户63500元整。因协议周期是一年,协议约定先半款支付,等出资格证后再付另一半尾款。自签订协议后该公司从未如约履行协议内容,无实际履行能力。中途去年9月廖显龙推说辞职就联系不上了,公司又派李佩夫来对接。业务组长李佩夫,微信号:LLLLTTTTK,身份证号:43062419981110****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南阳镇清明村六组3号,电话:1990845****。直到今年2月份合同周期还没到,经网上查询发现有同样的受害者情况出现,证出不了也不退钱。发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要求退款。经询问业务员李佩夫就以各种理由拒退交付款项,甚至不理睬,直到3月31日本人来到该公司实际地址天剑百货商务楼3楼,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综述,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以办证为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
立案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受理、立案的相关规定,所报之案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一是该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二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三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湖南书声琅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合同诈骗受害人: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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