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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价中学生的价值诉求与价值兑现

发布于:百学网 2022-01-06

高等教育评价中学生的价值诉求与价值兑现

  摘 要

  评价是对价值的判断,学生是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之一,教育评价要对学生这个主体的价值事实和价值存在做出判断。文章在介绍价值和公共价值的基础上,分析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价值诉求,对在教育评价中兑现学生价值诉求的方式方法提出了建议,并着重分析了学生在教育评价中参与的必要性和途径。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评价;价值主体;价值兑现;学生评价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进一步发挥教育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指明了方向。《总体方案》指明教育评价涉及五个主体:党和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评价是对价值的判断,教育评价就是对这些主体的价值事实和价值存在做出判断。不同的主体对价值的诉求自然不同。近年来,学生在教育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引起学界重视。高等院校是教育机构,人才培养是其核心职能,因而在教育评价理论中,发现学生的价值诉求和兑现途径是高等院校评价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本文从学生的角度来探讨高等教育评价中学生的价值诉求和兑现。

  一、价值、公共价值、教育评价

  价值概念起源于经济活动,马克思将它引入哲学研究:“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价值表现在主体和客体这对矛盾体中,主体是人,客体是外界物——满足主体需要的外界物。这种外界物可以是有形的,如市场上的具体商品;也可以是无形的,像社会上提供的服务。因而,“价值既是一个关系范畴,也是一个实体范畴,当客体本身凝聚着主体的价值追求,并且是主体价值追求的产物时,那么这个存在就是价值存在或价值事实,这种价值存在或价值事实也就是人的利益所在。”[2]价值的核心是人,而兑现于人所需求的外界物。

  有一类价值称为公共价值,它体现在向“人”提供的公共客体中,这里的“人”称为公共主体,指利益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一个社会群体。就是说一个客体为某个社会群体带来利益,那么它就有公共的价值存在或价值事实了。公共客体一般指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提供、治理及分配的,以满足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大致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和公共话题。[2]公益性、均等性和参与性是公共价值的特征,其中公益性与均等性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体现,而包括公众治理在内的公众参与是公共价值的专有特征。

  “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体需要的程度做出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已经取得的)或潜在的(还未取得,但是有可能取得的)价值做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3]教育是具有公共价值的社会产品,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是产品消费的主体,因而从价值判断的本义出发,在教育评价中,必须将学生放在主体地位,必须分析学生的价值地位和价值诉求,必须落实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价值存在,保障学生的价值获取。

  二、学生对教育的价值诉求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是价值的主体,因此对教育的评价就必须探讨学生对教育的价值诉求,而价值诉求是其价值地位所决定的,因而价值地位的分析就成为价值诉求的出发点了。

  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价值地位

  教育的公共价值很大程度体现在学生需要什么样的教育和如何主动地参与到教育过程中。然而,学生的价值主体不完全等同于商品交易中的消费者,他们受到更多的约束。首先,学生在校园内是被管理者,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制订了学生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作为价值主体的意愿和行为;其次,学生在专业上是被教育者,在学术层面上相对于教师处于弱势的地位。被管理、被教育的身份使得学生的价值主体地位与校园中的角色地位存在冲突,因而正确分析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价值诉求是开展教育评价的重要基础。

  学生的价值诉求

  作为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学生对教育会有两类诉求,一是对教育的满意度,二是对教育评价的参与度,这里称为介入。

  (1)学生对教育效果满意度的诉求

  学生在高校的学习有一个过程,因而学生对于教育的满意度不仅体现在成果——教学效果上,而且体现在教育的过程中。大致说来,学生在这方面的诉求主要体现在知识增值、学习保障和公平待遇三个方面,这与学生的校园地位是相称的。

  首先是对知识增值的诉求。一是表现在道德层面的增值。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是学生成人的标志,做一个社会需要的人是大学生对教育公益性的第一要求。“立德树人”是党中央对教育提出的要求,是社会公益性的集中体现,学生接受爱党爱国、服务社会、推进发展的思想教育,促进“立德树人”是他们在学习上的基本诉求。二是学术层面的增值,通过教师讲授,学习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也是学生对教育的基本诉求。

  其次是对学习保障的诉求。从事教育的所有单位必须为学生的学习过程提供安全保障,这是学生价值使用的底线诉求。这里的安全保障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是学习环境的安全。如教学场所、实验室与活动设施等的安全,以及开展安全教育和指导。其次是心理安全。大学期间学生的人格和心理的健全仍在发展过程中。当前高校普遍有思想和心理方面的教育,但还需有必要的心理疏导保障,给学生提供调整情绪、释放压力的渠道和方式。第三是生活安全。高校的学生生活设施应多考虑年轻人的特点,从餐饮、起居各方面保障学生的生活安全。

  再次是对公平待遇的诉求。对于学生,教育过程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学术公平和行为公平上。[4]首先,学术公平体现在教学设计上,教学设计应面向广大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获得适合他的教育,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进步。当下有些高校对同一门学科实施分班教学,或是对同一个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实行分流教学,就是为达到学术公平而开展的有效尝试。其次是行为公平,行为公平的核心是使各类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包括帮助主观或是客观上遇到困难的学生,某种程度上也可理解为普惠。“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应该是教育公平普惠的出发点。在教学方式、教学内容以及教育评价方面,学校可以为特殊的学生群体设计其所特需的“盲道”,帮助其能同样获得发展和进步。

  (2)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对教育评价介入的诉求

  价值主体被邀请参与客体的设计及生产制作过程,由此增加主体的满意度已经成为当前经济活动的常态。具有公共价值的客体由于其公益性更应该邀请主体的介入,因而,组织学生参与教育评价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必需行为。学生在这方面的价值诉求体现在知情权、协商权、介入权,但是囿于学生在校园里所处的角色地位,这些诉求会受到一定限制。另外,在公共价值关系中,公共主体的参与多以代表或者团体的形式出现。

  知情是参与的起点。限于学生的角色特点,其知情范围有三个层次:校级层面上,学生需要知晓党和政府下达给学校的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和指示的精神,学校的办学定位,关于教育教学的制度、政策与部署;专业层面上,学生需要知道其所攻读专业的特点和优势、在国内和国际上所处的状况及杰出的学术人物,知晓教学目的、课程设计和教学安排等;就业层面上,学生需要了解历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以及当前职业需求状态。长期以来,学校一直将学生视为被管理者,忽略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造成在知情权方面学生的被动现象,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知情权的保障方面的不足。[5]具体体现在,学生对于教育评价活动的过程有一定的知晓,但对于评价结果了解不够。因此,根据不同评价项目的性质和目的,可考虑以某些方式提高学生对评价结果的关注度,如加强对学位点或学科专业评审情况的关注,有利于增进学生对教育评价项目的认同感,帮助其熟悉学科专业发展及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激发其对所学专业的热情,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

  协商是学生参与的主要手段。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0条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这明确了学生对于学校管理的参与权。由于角色地位不同,学生对学校在教育教学中的政策制度等可能会存在不同看法。例如学生对奖学金发放机制、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考核形式等会有所建议;研究生对导师安排的研究方向、研究课题,或对研究结论的表述也可能存在不同观点;以及对校方处理学生有关问题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不同意见,因此,开展协商是学生合情合理的诉求。比如,在实践中发现,在艺术专业毕业论文的评审过程中,除了要求其在理论基础上具备相对充足的论述之外,同时更需要重点审视创作作品中的贡献程度。因此在评审过程中,可考虑邀请部分学生代表参与,共同研究商讨,形成更具针对性、多样性、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以学生团体的形式开展协商,有利于表达学生多样性的意愿,也有助于提升协商的效率。通过学生自治组织与学生协商沟通能够消弭学生对学校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学生参与学校治理。

  介入是学生参与的措施落实。介入是指在协商基础上组织学生直接参与。在德国学者G.耶列内克的“地位理论”中,公民对国家的权利诉求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自由权(亦称自卫权)”“受益权”和“参与权”,其中参与权属于最高层次,[6]参与权指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即此处的介入。当下高校普遍执行的学生评教活动也是一种介入行为,很多学校将学生评价的结果纳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学生的参与权还应体现在介入教育过程的管理中,例如考试规则的制订、优秀教师的评定过程等。对部分教育评价项目,可邀请学生协助或参与评审,如课程评审项目。由于学生是课程的主要接受主体,因此,学生也应有权利、有义务、有资格参与到教育评价中。学校应在教育过程中鼓励并组织更多学生介入,这是民主办学的要素之一,也是推进学校治理的积极行为。

  三、教育评价要兑现学生的价值诉求

  《总体方案》在“重要任务”部分明确“改革学生评价,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评价学生给出了原则性指导,还就德智体美劳五方面的评价要点做了表述。《总体方案》在论及对高等学校评价时,把对“学生管理与服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列入评价内容;在论述改革教师评价中,指出“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总体方案》的这些阐述是我国教育评价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体现了教育评价对学生价值地位的确认与尊重。

  对照学生对教育公共价值的诉求,结合贯彻落实《总体方案》,建议可在以下两方面进一步探索落实学生价值诉求的兑现。

  01

  将学生对教育满意度的体验纳入内部教育质量保障的要求

  近年来,“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评价引起了国内教育评估界的重视,[7]从价值理论角度看不仅要将学生的学习状况看作教学评价的中心,还要把学生对教育满意度的诉求列入教育评价内容。

  (1)将有关学生的增值性内容列入学校自查的要求

  《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增值评价”,在新一轮的高校本科教育审核评估中,试点学校已将“增值评价”列为自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探索衡量学生入校以来获得进步的方式方法,分析学校教育对学生培养的效果。因此,建议将“学生知识增值、能力增值、觉悟增值”作为教育评价自查的必需内容纳入自评报告,并鼓励学校探索能够反映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产生增值的客观指标。

  (2)将学生对学校资源的利用列入教育评价的要求

  长期以来,教学资源一直是高等学校合格评价的指标,例如学校图书藏书量、校园面积、实验设备数量、生师比等统计数据都是办学基本条件。从学生的价值诉求出发,还应将学生对这些资源的使用情况做出专项统计。如在实验室管理中,大型设备的社会共享率是考核实验室服务水平的一项指标,可以考虑将大型设备的学生使用率作为教育评价的考核指标。

  (3)将对特殊学生的普惠列入教育公平的内容

  当前对高等院校的教育公平很少有异议,但仍需进一步关注学生中的特殊群体,关注学校是否有对特殊学生的保护措施等。从教育公平出发,应将学校对特殊人群关怀的制度设计列入教育评价的范围。

  02

  将学生对教育评价的参与纳入外部教育质量保障的要求

  外部质量保障是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对学校的教育评价,建议让学生参与到教育评价活动中,并将学生参与纳入教育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1)学生参与教育评价的国际经验

  学生介入教育评价、参与评价过程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重视和普遍实践。欧洲高等教育区已明确规定高校的教育评价必须有学生代表参加,并要求保护学生代表的独立性。在2020年博洛尼亚进程的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要从五个层面考察学生全面参与教育评价的程度,即参与国家质量保障机构的治理层面,担任外部评价专家层面,学校自评报告准备层面,在外部评价决策过程的参与层面,评价后续流程及工作层面等。报告指出,以上五个方面的标准适用于将学生参与教育评价纳入规定要求的、并作为有立法保障的评价体系。[8]亚太地区教育质量保障组织(APQN)主席张建新教授亲历了哈萨克斯坦高校的教育评价,深切体会到学生代表在高校评价中的重要地位。[9]美国教育评估标准联合委员会(JCSEE)在研制元评估(对评估进行评估)标准时也指出,必须保证学生对教育评估的情况有足够了解和有效参与。显然,学生介入高校的教育评价活动在国际上已成为惯例,其中学生参与的独立性也日益受到重视。

  (2)学生参与教育评价的建议

  “评价承担起了对价值‘回忆’的任务。……回忆并不是简单地在人的脑海中复述这个过程,回忆只有在反思、在哲学的思考层面才能真正实现对价值的回忆。”[10]学生在校学习,亲历了教育过程,是教育过程的体验者和亲历者,因此他们的“回忆”对评价教育是最真实的和客观的。

  根据国际经验,学生参与教育评价是以组织的形式出现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内部是有学生组织的,因而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组织的作用,让学生参与到教育评价中来。为了提高学生参与教育评价的质量,学校可定期向学生组织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也可向学生组织派出联络员或指导员,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和部署,解释学校近期的工作安排。学校还需对参加教育评价的学生代表进行适当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教育评价理论、方法和过程。

  目前,国内开展教育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学校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专家审读报告和支撑材料、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结果反馈、出具评估报告、指导学校整改等环节,学生参与可覆盖上述全部环节。比如,在学校完成自评报告的过程中建议有学生代表介入,在撰写报告时应该充分考虑学生代表的意见;在专家进校考察时建议召开有学生代表出席的学生专题座谈会,听取学生对自评报告的意见和对学校教育教学情况的反映等。

  学校应从指导机制上保障和加强学生组织建设,经常性督促学生代表深入了解学生群体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指导并启发学生组织从评估理论层面上思考学生的价值诉求,积极营造质量理念和培育质量文化,指导学生在教育评价、在教育内部质量保障和外部质量保障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近期,上海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面向未来五年,提出了教育发展“2+2+2”的任务体系,第一个“2”便聚焦学生和教师两个教育主体,而其中学生更是第一关注点,此规划明确发出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最强烈信号。学生作为教育评价的多元主体之一,应积极参与协商并介入到教育评价的过程中来,为教育评价体系的共建、为教育治理能力的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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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苹苹,陈佳妮

  来源:上海教育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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