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藏政府文件解析西藏落户政策
教育考试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准确全面执行好各项考试招生政策,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考试招生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打折扣、不出差错、不走样,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普高招生高考政策
我区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主要集中体现在《2019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藏教考试【2019】1号)中。其主要内容:
1.对招生原则作出规定:一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二是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三是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2.对高考报名条件作出规定:一是凡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历的可以报考区内外的普通高校。二是实行网上报名。严格按照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
3.对录取批次、志愿设置和志愿填报作出规定。一是2019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仍实行“平行志愿”。二是高考志愿分提前单独录取批次(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三是提前单独录取批次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三个院校志愿,即第一、二、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四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不设院校调剂。四是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10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不设院校调剂。五是每个批次录取结束,院校未完成计划,公开发布、公开征集考生志愿。六是志愿填报统一安排在成绩和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公布后在网上填报。七是未完成计划征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信息公开、征集方式和征集时间公开。
4.对录取工作作出规定。一是高校录取实行远程异地录取。二是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即高校按照公布的招生章程自主录取,自治区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三是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卷面总分+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通过数次模拟投档达到相应的出档率(最大志愿满足率),计算机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四是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实行志愿清、批次清。五是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更改录取结果,不能改录其他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得安排补录。
5.对加分政策作出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高考加分政策。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藏政发〔2015〕3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和审核规则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同时严厉打击加分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和相关责任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公示、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都一一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购房入户”与“高考移民”
1.关于“购房入户”政策
从2001年起,为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放宽和规范户籍管理制度,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转移农牧区富余劳动力,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化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全区人口分布合理,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工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相继出台户籍制度改革规定、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保障“购房入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受教育、升学待遇。一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规定: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在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二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6〕54号)规定:地(市)中心城区落户政策中,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西藏自治区居住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藏政发〔2017〕45号)规定: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连续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可以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四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22号)规定:各地(市)要在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坚持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一视同仁的原则,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中心城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主要条件,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限制。“购房入户”是自治区制定的政策,与高考没有必然的联系。“购房入户”后成为我区合法城镇居民,只要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不属于高考移民。
2.关于高考移民
根据《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规定:部分人员利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政策,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等手段在一些省份获取高考资格,通过不正当竞争挤占了有关省份考生正常的高校入学机会,这种投机行为属“高考移民”。“高考移民”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查处的,高考移民必须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而“购房入户”政策本身是自治区审时度势,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户籍迁移政策。“购房入户”考生是经过严格的户籍审查后,通过购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转移户籍,与我区城镇居民享受平等的教育政策,不属于“高考移民”。
3.目前对“购房入户”考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和高考招生政策,稳步推进《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总体工作部署,严格执行高考报名条件,确保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针对“购房入户”考生数量增长较快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相关约束政策和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户籍政策。西藏教育厅印发了《2019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藏教考试〔2019〕1号),要求严格执行高考报名条件,对“购房入户”类户口跨省迁移的考生,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房管等部门,重点核查户籍和迁入原因、不动产登记证、学籍和法定监护人的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此类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进行公示,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地(市)招生办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
二是积极采取约束措施。从2018年起,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只允许世居少数民族、久居城镇居民和在藏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干部职工子女(或被监护人)报考,“购房入户”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不得报考该专项计划。
在招生录取中,我们将在自治区招委会和教育厅党组的领导下,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从原则和程序出发,以政策法规为依据,按照“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实之又实、细之又细”的工作方针和“事前能控制,事中能监督、事后能审计,工作要求零差错,出了问题零容忍”的要求,围绕考试招生安全有序、公平公正,以前期预防为关键,以系统内部治理为重点,以净化考试招生环境为基础,以提高教育考试招生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手段,以强化责任落实为抓手,内外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部门协调配合、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体系、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积极稳妥推进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努力做好人民满意教育考试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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