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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高考加分政策规定

发布于:百学网 2013-06-02

2013年湖南高考加分政策规定

  湖南2013年高考加分政策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一类:奖励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zui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20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可以加20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6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20分。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州级综合性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3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0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省内高校体育特长生不能享受以上(4)、(5)、(6)项优惠加分。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第二类:照顾性降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ZD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9)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10)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第三类:特殊情况降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11)高校定向就业(不含定向西藏就业,下同)招生计划,按考生定向就业志愿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完不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学。

  (12)农林、航海、地矿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在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降分投档以考生填报的最后一次征集志愿为依据(本科提前批航海类专业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

  (13)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特殊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补充投档,降分投档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投档时进行,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30分(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二次高职专科批征集志愿为依据)。特殊专业招生须将其招生计划单列,在录取过程中不能追加计划,录取到特殊专业的考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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