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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公布

发布于:百学网 2013-06-02

2013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 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 号、教基[2001]1 号文件评选获得天 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增加 20 分投档。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增加20 分投档。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 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获国家二 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特长生测试 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增加 20 分投档体育特长生统一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 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 、跆拳道;2014 年及以后的高考中,非体育特长生测试项目范围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不再享受照顾政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天津市三好学 生称号者(其中一次须是 2012--2013 学年度),增加 10 分投档。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 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 10 分投档。2014 年及以后的高考中,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 省赛区一等奖者,不再享受照顾政策。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 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 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 10 分投档。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 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 10 分投档。

  (8)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 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

  (2)烈士子女,增加 10 分投档。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增加 5 分投档。

  1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 分数线下 10 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13.同时符合第 10 条、第 11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 投档时只能取zui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凡符合第 10 条、第 11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 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14.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天津市教委 组织的应届高中生冬令营并取得相应名次的考生(市教委体卫艺 处将名单抄送市高招办),在其高考成绩总分达到高校同批录取控 制分数线时,由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市高招办提供符合条件的考 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5.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 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 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市高招办补充 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 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6.本科二批及以上的农业、林业、师范、地质、矿业、石 油类等高校录取时,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 校同意,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7.本科一批 B 类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顺序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二批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顺序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三批、高职批次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8.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6)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 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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