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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烈士子女 江苏中考、高考可享优待

发布于:百学网 2016-08-04

见义勇为烈士子女 江苏中考、高考可享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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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已于6月下旬由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并将于8月中旬二次审议。昨天,根据此前草案进行修改的《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大市民8月12日前,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3号楼),邮编210008,电子邮箱:fzwbgs@126.com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四)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根据此前草案,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烈士的人员,其子女参加本市中考招生录取时加三十分投档;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本市中考招生录取时加五分投档。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仍然提到见义勇为烈士的子女可受到相关优待,但删去了具体加分条款,改为“见义勇为烈士的子女和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或者本市中考招生录取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享受优待”。

  此外,意见征求稿还新增了几项条款,包括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或者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济范围;市、区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应当与其自身能力相符,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宣传、辅导等方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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